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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07 11:15:04  点击次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11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差旅费是指校内人员在国内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各类课题经费中产生的差旅,也应履行审批制度,以保障差旅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目前任职于管理岗位且曾聘在正高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实职的人员,可按“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偏远地区调研没有公共交通工具需租车的,须事先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课题内的租车业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涉及学生的项目、课题内的租车业务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租车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原则上应刷卡支付,凭发票、刷卡凭证、租车协议等资料据实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购票人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以通过各航空公司直接机构或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机票。通过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的,应选择信誉较好,且不收取服务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报销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如果打印出的公务机票行程单上没有显示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应提供政府采购网站打印的公务机票查验单;报销非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提供出有关航空公司官网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打印的出行日期机票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不具备政府采购机票资格人员采购机票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事前取得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打印的出行日期机票价格截图,在其他渠道采购到的机票价格应不高于同日期、同班次政府采购机票价格,确实高于政府采购价格的,按最低价采购,报销时需提供截图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按政府采购价格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执行。其中,学部委员享受部级及相关职务人员标准,其余正高级科研人员享受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副高及以下享受其他人员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用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按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费明细清单、公务卡结算等凭证。如在网上付费没有公务卡结算单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支出的银行流水单。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举办方收取会议费和培训费的,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往返路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情况,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县级以下含县级偏远地区连续进行7天(含)以内调研等活动,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该地区规定标准包干使用;7天以上,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按实际住宿支出等额补助,报销时需附出差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住宿费支付对象的签字证明、联系方式、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办事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之间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回家或申请办事的天数。

第二十七条校内人员因公由北京市区前往北京市远郊区或由良乡校区前住市区、其他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发生住宿费的,出差人员应写明原因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开展其他科研业务或公务活动的,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国内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只产生一餐的,按不超过每人50元报销,交通费参照市内交通费标准,按出差人员数总额控制据实报销,报销时需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其他科研、公务活动差旅报销相关单据(见附件)。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细则中北京市远郊区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邀请其他单位专家、学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在单位差旅费中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同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按本办法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学生差旅活动需经批准。学校内设部门、学院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因公务或课题调研发生差旅,需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填写中国社会科学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见附件);其他教职人员、学生因公务或校内课题发生的差旅,需报校内部门或学院负责人批准,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其他教职人员、学生在横向课题、纵向课题中发生的差旅,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审批,校内各单位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纪委办公室对参与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校属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发生以上情况,学校财务处会同纪委办公室对上述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报请纪律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内出差审批表

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其他科研、公务活动差旅报销单